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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安全生产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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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须知
常见问题
保险人介绍:

中华财险,全称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始创于1986年7月15日,2002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冠名“中华”,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连续多年被评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卓越保险公司”“年度最佳服务保险公司”“中国精准扶贫企业”等荣誉称号。

中华财险的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目前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达5000多个,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中华财险拥有遍布县乡的基层服务网络,营业网点超过2500个,服务有保障,理赔更迅速。

中华财险始终践行“服务至上、信守承诺、回报社会”的服务宗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保障范围:
(1)、从业人员保障

从事道路危险货运运输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雇员人身伤亡/伤残及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下列赔偿。

(2)、第三者保障

从事道路危险货运运输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购买须知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名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华联合)承保;
2、本保单仅承保发生在被保险地址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3、本保单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就诊医院仅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发生保险事故后首次门急诊扩展一级公立医院(不含住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河北省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三河市;河南省信阳市、焦作市、濮阳市、安阳市、新乡市;山东省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金乡县;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滨海区、静海区、北辰区;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辽宁省铁岭市;吉林省四平市;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内江市;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四平市中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郑州陇海医院、郑州第七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为95585。否则,因未及时报案而致使损失无法准确核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险期限:保险起期最早为投保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7、本保单适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2款)条款》,注册号为:C00001230912022071840291。
8、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中华联合客服热线95585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或登录http://e.cic.cn/#/index进行自助保单验真。
9、理赔流程: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您可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585进行报案。
10、发票获取:您可通过链接或短信获取电子发票;
11、退保:可线上提出退保申请;
12、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以及相关保险条款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的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华联合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中华联合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岀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七)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八)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九)职业病;
(十)从业人员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亡的;
(十一)从业人员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十二)从业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三)从业人员因吸毒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承担的部分;
(七)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
(八)被保险人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4、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第三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与免赔率的,赔偿计算时应扣减的金额以免赔额与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1:本产品是否可适用全国承保?
答:可承保全国(港、澳、台、青海、西藏、宁夏、海南省除外)
2:本产品是否可适用其他行业?
答:仅可承保普货运输以及危险品运输企业。
3:本产品是否承保员工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伤害的赔偿?
答:不承保
4:本产品是否可承担员工突发疾病的赔偿?
答:不承保。
5:本产品是否可承保第三者损失?
答: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运运输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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