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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额高:身故/伤残100万,医疗10万  
     选择多:可扩展车下责任、猝死赔偿责任
     保费低:全年保费最低400元起
保费:    ¥ 400.00 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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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购买须知
常见问题
【产品说明】
(一)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国寿财大货车雇主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
条款名称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国寿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096号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自费药保险条款 C00010830922020012120341
雇主责任保险(A)附加误工补助赔偿保险(C)条款 (国寿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131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C00010830922020012120411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保公司、销售区域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除港澳台外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对于在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购买本产品的消费者,保单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适用对象
1、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方案约定:
1、本保险可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扩展承担以下责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仅限车辆行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就职的不在该特约责任范围内)。
2、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残疾鉴定及赔付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办法执行。具体伤残赔付等级标准如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3、不记名投保,本保单投保座位数按照行驶证核定载客人数为准或只投保司机一个座位,只承保司机一个座位的,出险时只负责对司机赔偿,司机之外人员不予赔付。
4、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自雇的情形。
5、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本保单仅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驾驶、乘坐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雇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遭受本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需先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进行赔付,剩余部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核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扣除有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金额核定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赔偿限额为限。
8、保险责任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9、在中途或者终点装卸货物、以及与运输无关的事故不属于本条承保范围。
10、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证类型与所驾驶车辆类型不符、酒后驾车、毒驾、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11、本保险可扩展车下责任。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驾驶或乘坐本保单约定车辆时,为了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临时停车过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处理、换胎,或者在运输途中在休息区而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死亡责任。本约定与其他约定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误工费:100元/天,免赔5天,单次最长赔偿天数90天,累计赔偿天数上限180天。
13、本保单扩展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每人每日赔偿100元,单次、全年最高赔偿90天。
14、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医疗费待遇规定的标准,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500元,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等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以及诊疗项目费用。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及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等。
15、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必要的、合理的自费药品,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是医疗保额的20%。

(四)保险期间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产品保单自您完成投保操作并成功支付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生效。保单生效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医院机构就诊范围
本产品适用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六)医疗费用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或急重症医疗费用),我公司(即保险人)每次扣除绝对免赔额RMB500元后,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

(七)等待期
本产品无等待期(指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止的时段)。

【产品服务】
(一)投保:您可在投保页面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将保险费交纳至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二)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三)保险单、发票查询:本产品采用线上方式投保 ,您在线上交纳保险费后,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
您可以通过中国人寿财险APP查看您的产品,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695519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中国人寿财险提供的电子产品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退保/批改说明】
(一)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695519发起退保/批改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二)退保规则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后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即终止, 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报案及理赔】
(一)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9或40086-95519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情形,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二)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尽快与您联系,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并在材料齐全后,申请办理索赔;
(三)我公司受理索赔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必要的审核及调查,通常于3-5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情形复杂的,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
(四)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保险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续保】
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不计算等待期。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服务及投诉】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险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中国人寿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695519。
中国人寿财险投诉热线:4008695519

【公司偿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
http://www.chinalife-p.com.cn/chinalifeproperty/gkxxpl/zxxx/cfnl/index.html,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釆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我公司员工、以及不是执行与我公司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我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我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我公司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即投保人)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如果您未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三)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我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
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购买须知
【重要提示】
(一)本保险计划包含四种方案,每一被保险人限选一种方案,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壹份,多投保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以下情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7、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8、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4、精神损害赔偿;
5、间接损失;
6、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7、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医疗费用免赔额及给付比例: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每次事故免赔500元,给付比例100%。
(四)作为投保人,您有义务保证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应当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我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
(五)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给付总额不超过RMB50万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未交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未如实告知】
(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出险后未及时报案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其他责任免除★
【受益人变更纠纷】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约定为准★
* 再次提示您,详细的责任免除相关内容请见《保险条款》。
1:伤残赔付比例怎么约定?
答:具体伤残赔付等级标准如下: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所承保车辆如果出售或者报废,是否可以进行替换?
答:可以,提供所要承保的新的车辆的行驶本进行保单批改。
3:是否可承保车辆停驶状态下司机出险的赔偿?
答: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驾驶或乘坐本保单约定车辆时,为了维护车辆
继续运行的临时停车过程中,如加油、加水、故障处理、换胎,或者在运输途中在
休息区而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死亡责任。
4:行驶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保?
答:本保险可以扩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仅限车辆行驶途中),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
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就职的不在该特约责任范围内)。
5:车上哪些人为被保险对象?
答: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司机、随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自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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