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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一)、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其物流管理系统所记录的货物:普通货物、易碎品
普通货物包括符合物流行业标准安全包装和运输标准的液晶电视、电脑、冰箱、手机、笔记本电脑,不归类于易碎品。易碎品包括各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支撑的货物,包括液晶屏、太阳能组件、晶硅片。但不包含《日本财产附加承运人责任和赔偿保险特别条款之除外货物和除外责任B》中的除外标的。
(三)除外货物: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单承保标的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在其物流管理系统所记录的所有货物,但除非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申请且在保单明细表中载明,本公司对下列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1. 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 大宗货物:包括粮谷饲料、鱼粉、油脂、糖、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品、矿石矿砂、纸浆、纸制品、原木、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标准下的散装货物;
3. 鲜活易腐物品,即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容易因温湿度变化、微生物作用或化学反应而腐坏变质的货物,需特殊防护以维持其品质,包括蔬菜、水果、水产、肉、蛋、奶以及动植物制品等,但允许常温运输的货物不在此限;
4. 温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医药类货物(常温药品不在此限);
5. 牲畜、纯种马以及其它活物运输;
6. 易燃易爆品、危化品(参照GB12268-2025《危险货物品名表》)、各种压缩气体、蓄电池、锂电池。
7. 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二,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
1) 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
2) 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
3) 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 万元。
8. 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
1)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
2)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3)长度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5 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或重量20 吨以上的货物;标的任何一部分不超过车辆范围。
9. 商品车、私家车、二手车、船舶、游艇、航空器等相关运输设备(摩托车、工程车辆、叉车不在此限);
10. 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红木及红木制品等;
11. 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 万人民币);
12. 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13. 根据法规、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允许销售或运输的货物;
14. 集装箱箱体;
15. 卫星;
16. 私人货物、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自有财产或其他人员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
17. 甲板运输货物除非属集装箱货;
18. 拖航运输的货物;
19. 涉及原产自俄罗斯或自俄罗斯出口的HS Code 2709 原油和HS Code 2710 石油制成品风险。
二、适用条款
本产品名称为"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承运人赔偿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
| 序号 | 条款名称 |
| 1 | G001830 日本财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注册号:09IT2020000530410) |
| 2 | C100188 日本财产附加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保险条款(注册号:09AD2023000531312) |
| 3 | C100028 日本财产附加装卸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527) |
| 4 | S100076 日本财产附加协会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物化学及电磁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517货运/08AD2024000531437船舶) |
| 5 | C100242 日本财产附加网络安全除外条款(注册号:09AD2023000531380货运/08AD2024000531435船舶) |
| 6 | C100036 日本财产附加恐怖主义除外条款A(注册号:09AD2021000530535) |
| 7 | C100030 日本财产附加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A(注册号:09AD2021000530533货运/08AD2024000531434船舶) |
| 8 | S100692 日本财产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A(注册号:09AD2023000531315) |
| 9 | C100040 日本财产附加变更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590) |
| 10 | C100243 日本财产附加传染病除外条款(注册号:09AD2023000531382货运/08AD2024000531436船舶) |
| 11 | C100029 日本财产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529货运/08AD2024000531433船舶) |
| 12 | S018320 日本财产附加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条款(注册号:09AD2020000530379) |
| 13 | C100048 日本财产附加锈蚀、氧化、弯曲、凹陷、污渍及划伤损失除外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610) |
| 14 | C100045 日本财产附加机械、电气及电子紊乱除外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530606) |
| 15 | C100106 日本财产附加取消保单条款A(注册号:09AD2022000530786) |
| 16 | S101154 日本财产附加承运人责任和赔偿保险特别条款之除外货物和除外责任B(注册号:09AD2025000531479) |
| 17 | S101142 日本财产附加索赔处理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88) |
| 18 | S101153 日本财产附加保费计算与缴纳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77) |
| 19 | S101139 日本财产附加以运输开始为基础条款B(注册号:09AD2025000531491) |
| 20 | S101151 日本财产附加提货期间扩展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89) |
| 21 | S101143 日本财产附加安全运输要求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76) |
| 22 | S101144 日本财产附加二手货物理赔特别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80) |
| 23 | S101148 日本财产附加不合格车辆除外条款(注册号:09AD2025000531478) |
| 24 | S101140 日本财产附加申报条款B(注册号:09AD2025000531486) |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日本财产附加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保险条款
1、保险人仅就保险单中载明的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发生的以下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据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1.1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运输合同,或者由于违约造成的货主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被保险人因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或者无权收取的货物对应比例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1.3 在诉讼索赔中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因货物毁损引起的费用,不论该索赔是否成立,但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均属于本保单赔偿范围。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
2.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2.2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暴动、叛乱、罢工、被迫停工或者类似事件。
2.3 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者核废料产生的核反应、电离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但用于或准备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学或科学为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2.4 货物的固有性质、缺点或缺陷。
2.5 延迟、丧失市场。
3、除本保险外,如果被保险人还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人或组织投保了本保险项下可获赔偿的任何部分的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单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如果发生可能导致索赔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4.1 立即将该事故通知保险人。
4.2 如针对被保险人提起任何索赔,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该索赔通知保险人。
4.3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必要且可能的措施来保护或行使对第三方的追索权,并采取任何其它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4.4 当被保险人意图承担责任(无论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时,应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4.5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起诉或者诉讼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4.6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未能按前款规定的方式行事,则保险人保留拒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权利或者保留保险人因此而减少应付赔款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主要的除外责任(不能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除了以下的情况不能支付保险赔偿金外,本保险由主条款、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等构成,请确认具体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或通常磨损。
(三)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
(四)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的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
(五)不适航或不适运。
(六)核聚变、核裂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损失。
(七)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罢工、停工、暴动或恐怖行为造成的损失。
等以上【责任范围】与【主要的除外责任(不能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情况)】列举的为常用货物运输保险主险条款主要承保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具体保险合同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保险条款,详细内容请以保险合同所列保险主条款・附加条款・特别约定等为准。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10%,两者取高
2、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抢: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万或损失金额20%,两者取高
3、易碎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1万或损失金额20%,两者取高
4、青海、西藏、新疆地区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2万或损失金额20%,两者取高。
尽管有相反约定,本公司对下列货物损失仅承保列明风险:
1. 鲜活易腐物品、冷藏和/或冷冻产品:盗窃、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或者倾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 易碎品、二手货、裸装货物: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或者倾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3. 进口转运货、旧器材、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已受损货物: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或者倾覆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 保单承保的通常运输期间,对存放在露天,而不是存放在诸如仓库的建筑物内的货物: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1. 被保险人、投保人、申请人、分包商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 运输工具不适航;
3. 由于顶棚、防水油布或薄膜对运输工具的遮盖保护不足而导致的损失;
4. 货物超大、超重等违法行为或使用违法运输工具;
5. 未向警方报案的盗窃损失或在外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内包装货物的丢失;
6. 被保险货物内在缺陷或自然属性造成的自然耗损、自燃、受潮、发霉、腐烂、变质、污损、生锈;
7. 包装不充分;
8. 运输延误;
9.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暴动和叛乱;
10. 无论是否在水中发生的鱼雷爆炸;
11. 捕获或扣押,无论是否是公共当局行为;
12. 检疫局或上述列明的其他公共当局的处理行为;
13. 罢工、被迫停工或类似事件;
14. 由10 人以上的团体所引发的动乱和/或民众骚乱(包括偷盗);
15. 除了用于或有意用于任何工业、商业、农业、医疗或科学目的的放射性同位元素之外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核废料的核反应、电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6. 诸如地震、火山喷发、洪水、潮汐波、涨潮、雷暴、冰雹、雪崩等不可抗力;
17. 汽车的驾驶员受到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下发生的事故;
18. 汽车的驾驶员未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
19. 因运输"除外货物"而造成的对其他物流货物的损失;
20. 不承担装车清单以外的任何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
21. 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
22. 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
23. 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采用非封闭式车运输时发生的盗抢损失;
24. 药品外包装破损、内包装完好情形下,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 裸装货物:指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
2. 易碎品:各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支撑的货物,如液晶屏、太阳能组件、晶硅片等。但符合物流行业标准安全包装和运输标准的液晶电视、电脑、冰箱、手机、笔记本电脑,不归类于易碎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日本财产附加承运人的责任和赔偿保险条款
1、保险人仅就保险单中载明的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发生的以下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据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和绝对免赔额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1.1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运输合同,或者由于违约造成的货主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被保险人因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支付的或者无权收取的货物对应比例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1.3 在诉讼索赔中发生的所有法律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因货物毁损引起的费用,不论该索赔是否成立,但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均属于本保单赔偿范围。
2、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
2.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2.2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暴动、叛乱、罢工、被迫停工或者类似事件。
2.3 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者核废料产生的核反应、电离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但用于或准备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学或科学为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2.4 货物的固有性质、缺点或缺陷。
2.5 延迟、丧失市场。
3、除本保险外,如果被保险人还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人或组织投保了本保险项下可获赔偿的任何部分的损失、费用、支出、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单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如果发生可能导致索赔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4.1 立即将该事故通知保险人。
4.2 如针对被保险人提起任何索赔,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该索赔通知保险人。
4.3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必要且可能的措施来保护或行使对第三方的追索权,并采取任何其它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4.4 当被保险人意图承担责任(无论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时,应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4.5 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起诉或者诉讼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4.6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未能按前款规定的方式行事,则保险人保留拒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权利或者保留保险人因此而减少应付赔款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日本财产附加装卸条款
本保险承保在运输中装载和卸载发生的风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日本财产附加协会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物化学及电磁武器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是首要条款,如本保险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应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
1. 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下述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或造成或导致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1.1 任何原子核燃料、原子核废料、或原子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放射能所造成的离子放射或污染;
1.2 任何原子能装置、反应堆、其他原子能集群或原子能成分中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污染性特性;
1.3 任何使用原子能、核裂变和或核聚变或其他类似的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武器或装置;
1.4 任何放射性物质中的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但放射性同位素(不包括原子核燃料)以商业、农业、医疗、科学或其他类似和平目的而被准备、运送、存储或使用时不在此限;
1.5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4)日本财产附加网络安全除外条款
第一条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符合下述第三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直接或间接因使用或操作(该使用或操作是造成损害的途径)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而造成、导致、引起的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第二条 在遵守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条件、限制和除外事项的前提下,使用或操作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机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且该使用或操作不是造成损害的途径,则保险合同下可获赔偿部分不受影响。
第三条 当本条款附加在承保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恐怖主义、或出于政治动机的任何人的行为之风险的保险合同时,本保险将予以承保因在任何武器或导弹的发射和或制导系统和或点火装置中使用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或其他电子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第一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将不适用。
(5)日本财产附加恐怖主义除外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者赔偿责任,无论该恐怖主义行为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
本附加条款所指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任何人或其代表或同伙,出于政治、社会、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旨在以恐怖、暴力、武力、强迫、威胁的方式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或胁迫全体或部分民众的非法行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日本财产附加2000 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A
本条款"2000 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 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 因涉及2000 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 因涉及2000 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日本财产附加盗窃、抢劫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过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4.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8)日本财产附加变更条款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对于预约保险单,保险人保留变更费率、条款和其他保险条件的权利,但必须提前(注1)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被保险人。
自保险人发出前述变更通知当日午夜起(注2)日期限届满时,该变更正式生效。但在该变更生效前已从装运港起航的船舶或者已从装运空港起飞的飞机进行的任何货物运输不在此限。
如预约保险单项下承保了战争、罢工风险,则该类风险以其约定的取消条款规定为
准,不受本条款规定限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日本财产附加传染病除外条款
第一条 尽管与本保险合同存在任何相悖之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与其同时作用的原因或因素,任何因传染病或对传染病的恐惧或受传染病威胁(无论是实际的或是可感知的)造成、促成、导致、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损坏、责任、索赔、成本或费用,本保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本条款"传染病"指可通过任何物质或介质从一个生物体传播到另一生物体的任何疾病,其中:
2.1. 此类物质或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细菌、寄生虫或其他生物体或其任何变异体,且无论是否被视为生命体;以及
2.2.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空气传播、体液传播,通过任何表面或物体、固体、液体或气体的传播,或者生物体间的传播,且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传播;以及
2.3. 此类疾病、物质或介质可导致或造成人身伤害,疾病,对人身健康,人类福祉或财产造成损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日本财产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如果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日本、英国、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而面临制裁、禁令或限制,则保险人将被视为未提供此类保险保障,且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日本财产附加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将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将不考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对保险责任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据实支付。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日本财产附加锈蚀、氧化、弯曲、凹陷、污渍及划伤损失除外责任条款
本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锈蚀、氧化、弯曲、凹陷、污渍以及划伤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日本财产附加机械、电气及电子紊乱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机械、电气及电子紊乱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日本财产附加取消保险条款 A
本保险单可随时由投保人、保险人任一方以提前(注1)天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而解除。该取消将于保险人发出取消通知或者向保险人发出取消通知当日午夜起算(注2)天期限届满时生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日本财产附加索赔处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备注1)之内拨打电话报案,通知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拒绝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赔时需由"米粒旺旺保险平台"提供累计运输量及出险时当单的货物明细清单及相关
信息凭证。
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需提供:
1)保险单;
2)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
3)提货单/运单/其他运输合同;
4)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报关单;
5)受损货物的维修证明;
6)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如装车清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盗抢证明、海事证明、天气预报、海事报告等;
7)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向责任方出具的索赔函;
8)其他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保证积极履行减损及抗辩义务,在向第三方做出赔偿承诺之前需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若发生盗窃、抢劫,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火灾、爆炸事故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对与出险运输单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查验,保险人应对获取的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本次理赔以外之目的。若被保险人不予以配合,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赔款,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可以外币支付赔款外,均以人民币支付赔款。赔款中如涉及汇率换算,则应根据确定赔款金额(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协议)的前一天(如果当天没有牌价,就以最近一天)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换算成相应币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日本财产附加保费计算与缴纳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营物流业务的运费收入为基础计算保险费。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缴纳保单约定的预付保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拟投保的业务量预估所需保费金额,自行决定补缴预付保费额度及频次。
投保人应依据保单约定,向保险公司逐笔申报单次运输的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航程、起运时间、运费金额,保险公司按下述方式核算单次运输实际保费:
1. 保险费 = 运费收入(含增值税)* 运费收入计价费率
2. 当每车次运费 * 费率低于约定的每车最低保费时,按照每车最低保费收取累计预付保费大于等于累计实际保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在系统中生成对应凭证号;累计预付保费低于累计实际保费,投保人需在申报前补足预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单次申报运输的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期满后,累计预付保费等于累计实际保费的,保单不退费;累计预付保费大于累计实际保费的,保单按照下述方式退费:
1. 累计预付保费大于最低保费,保险公司退还累计预付保费与最低保费的差额;
2. 累计预付保费小于等于最低保费,保险公司不退费。
中途解约情形,退保费用同上计算。投保人提出解约的,最低保费适用保单明细表中约定的最低保费;保险人提出解约的,最低保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折算最低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日本财产附加以运输开始为基础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内开始运输的保险货物,按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货物起运时间早于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生效时间且发生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的事故,本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单另有约定扩展承保通常运输以外的被保险人集货过程中临时存放在园区内发生的事故,本公司对本保单记载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期间开始前或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日本财产附加提货期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对被保险人从其客户处提货时起至录入物流管理系统并向保险公司申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承保,前提是:
1.提货车辆至录入物流管理系统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提供客户的下单证明,包括且不限于邮件、短信记录和/或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明性信息的时点应在事故发生之前,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提货车辆出险位置距离被保险人任何营业地址不可超过(备注1),且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高于(备注2);
2.针对提货期间的装卸货责任,出险地址仅限于在被保险人的固定装车地址,包含有效营业执照上地址或有明显的被保险人公司标识的地址以及有长期合同且合同内已经明确规定需被保险人装卸货的客户仓库地址、客户指定地址,有照片或视频为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日本财产附加安全运输要求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须按照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安全运输规则的方式进行捆扎、包装,因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重型超低平板车承运的快递/快运货物,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到整车货物为易碎品运输,需要提前向保险人报备,并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和货物同时失踪、货物遭遇哄抢而驾驶员未组织或未通过影像等固定证据、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
对于内陆公路运输,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运输。
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安全运输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如未遵守该项,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备注1),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备注2)。
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保险人将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被保险人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保险人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日本财产附加二手货物理赔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使用过、退运、待修、已修妥、回收的二手货物,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单生效之前,二手货物已经存在的自身缺陷、故障、磨损、自然损耗和/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和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能提供发票原件,按照发票金额扣除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如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参照重置成本(重置同样型号或功能的新机器设备所需成本)扣除相应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若发生部分损失,则维修费用不得超过重置成本的(备注1),如果受损货物市场价格低于重置成本的(备注2),以低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日本财产附加不合格车辆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承运车辆须具备合格的行驶证及营运证,使用不满足该要求的车辆承运货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不需办理营运证的4.5 吨以下非营运车辆不在此限,且保单对于此类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高于(备注1)。
对于内陆公路运输,当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为"仅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或临牌超牌车,如该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运输普通货物,且该车满足安全捆绑及固定设施妥善安装的情况下,仅承保交通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备注2)。对于其他风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日本财产附加申报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物流业务的经营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克尽遵守以下义务: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如实对所受托运输业务进行逐单、逐车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或者选择性申报或投保。每次的投保货物运输需单独提供有关信息,形成该次运输的电子保单或承保凭证。保险人有权随时核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包括对运单信息的连续性、运费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抽查,并视抽查情况调整承保条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每次运输前通过物流管理系统将运输信息实时传输给保险人,包括且不限于:出发地、目的地、车牌号、保额、运费、货物类型、货物件数等。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该次运输的实际运输量,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对该次运输按照申报量和实际运输量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出险后再申报的,保险人有权拒赔,且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一)投保:您可选择您的投保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需将保险费交纳至日财保险(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二)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三)发票: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保单和发票 。
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400-920-9551进行查询验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东海保险提供的电子产品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四)续保: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
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日财保险(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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