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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运责任保险”,使用条款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运责任保险条款》【备案号:C00006030912022041146073】,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承保。

二、以下情形,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内容,或保险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享有的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部分。

三、本产品于客户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四、作为投保人,您有义务保证投保信息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并应当知道如果投保信息不真实,我公司将有权拒绝赔付。购买前请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就条款中的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认接受条款的全部内容。

【产品说明】

作为投保人,您应当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应当确认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本产品的,需在满足具有保险利益要求的基础上,告知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及被保险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保险方案和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一、适用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运责任保险”,适用保险条款为:
条款名称 条款备案号/注册编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运责任保险条款 C00006030912022041146073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运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C00006030922022041146083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30天取消条款 (利宝)(备-货运)[2011](附)1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传染病责任免除条款 C00006031922021012002402
二、承保公司及销售区域:本产品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或“我公司”)承保,利宝保险总部设立于重庆,2009年起,利宝保险相继在重庆、北京、浙江、宁波、广东、山东、四川、石家庄、天津、河南、云南、陕西、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面向全国大陆地区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注册的企业不予承保);出发地、目的地中有青海、西藏、新疆的线路及途径地不予承保)。
三、承保标的:
1、普货:被保险人/投保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普货、日用百货等,但是保单列明的除外货物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以下为预约协议不承保货物:

1) 各种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账册、文件、档案、设计图纸、模型、计算机 软件;

2) 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首饰、贵金属类、美术品、古币、古玩及古董类、工艺品、邮票、字画及艺术品、奢侈品(单价超过 RMB 8000 的首饰、箱包、衣服、鞋帽等);

3) 动物、植物、农作物(含粮食、大豆、花生、玉米等)及其他活物;

4) 蔬菜水果、新鲜食品、土畜产品及毛皮制品;

5) 冷冻、冷藏物品;

6) 推土车、叉车等特殊作业机动车、农作业用机动车;

7) 汽车、摩托车、火车机车、游艇、船舶;

8) 超限运输货物,如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工程机械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航空器等其他大件设备,大件货物的定义:(1)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 3 米以上;或(2)重量在20吨以上的货物;

9) 危险品(危险品根据起运时的国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最新版的规定);

10) 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医药类货物和医疗设备(设备单价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1) 精密设备或仪器(精密设备的判断条件是:A.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或防倾 斜或防尘要求; B.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C.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满足 A\B\C 其中任一条件的标的即定义为精密 设备或仪器);

12) 散装水泥、散装化学品;

13) 纸张、纸浆、原木、木材;

14) 私人货物、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的自有财产或其他人员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

15)展览后之展品和陈列品;

16)钢琴及其他乐器、古家具、红木家具(用紫檀木,花梨木、香枝木、黑酸枝、红酸枝、乌木、条纹乌木、鸡翅木制成的家具)。

17)赠品、赔偿物质、援助物资。

18)大理石、石材(不包括百货制成品);

19)太阳能组件、半导体原材料及其成品、硅晶片、芯片(成品);

20)汽车配件。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因运输“除外货物”而造成的对其他物流货物的损失。


2、冷藏货物:仅限运输途中及存储过程中,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类货物。
购买须知
投保须知:

一、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6、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二、关于免赔的约定:

1、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发生火灾、爆炸及倾覆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发生盗窃、抢劫事故,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发生装卸事故,在提供清晰监控视频情况下每次事故免赔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5、针对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及其制品、灯具、洁具、瓷砖、液晶屏、液晶类成品例如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等易碎品,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3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万,累计赔偿限额为RMB40万。

实际扣除免赔额以上述各条 1 、2 、3、4、5 计算高者为准。


三、关于承保的约定:

(一)特别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之内拨打电话报案,通知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拒绝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损失涉及第三方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力的,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追回已付赔付金。

3、针对盗抢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事发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未破案证明原件。

4、无明显盗窃痕迹、无明确原因及无确切责任方的货物丢失风险,无人看管之货物所遭受的风险,整车货物被盗抢或丢失风险都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

5、任何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被保险人能力控制范围以外的民众集体强夺情事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6、任何情况下,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失踪、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覆盖的范围。

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放弃对第三方的货损追偿权力或签订影响保险人追偿权力的合同,必须事先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或扣减相应赔款。

8、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安全运输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如未遵守该项,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9、对于内陆公路运输,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为“仅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如该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运输普通货物,且该车满足安全捆绑及固定设施妥善安装的情况下,仅承保交通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其他风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对免赔额5万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但如违反相关装载、运输等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临牌超牌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及规定的行驶区域内,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0、任何情况下,运输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超载等情形(超载是指运输车辆的实际装载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所记载的核定载质量或实际装载量与挂车重量之和超过准牵引总质量),无论事故发生与超 载是否有因果关系,本保单的免赔需调整为:如超载10%以内(含),每次事故免赔率在对应基础免赔率上加扣10%;如超载 10%(不含)-20%(含),每次事故免赔率在对应基础免赔率上加扣20%;如超载 20%(不含)-30%(含),每次事故免赔率在对应基础免赔率上加扣30%,如超载高于30%则保险人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11、针对手表、手机、电脑、无人机、相机、镜头、摄录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不予承保单价超过5000元的货物;针对此类货物不承保盗窃、抢劫事故造成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RMB50万元。

12、本保单可承保白酒、啤酒、红酒、黄酒,但不与承保洋酒。针对酒类,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单瓶酒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10000或损失金额的20%。

13、裸装货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裸装货物锈损、剐蹭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裸装货物是指: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

14、对于使用过、退运、待修、已修妥、回收的二手货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 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若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能提供发票原件,按照发票金额扣除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如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参照市场同类新品价值扣除相应折旧金额作为赔付依据;若发生部分损失,则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新品价格的60%,如果受损货物市场价格低于60%,以低者为准。

15、对于进口转运货、旧器材、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已受损货物,本保单仅承保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16、针对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及其制品、灯具、洁具、瓷砖、液晶屏、液晶类成品例如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等易碎品,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3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万,累计赔偿限额为RMB40万。

17、对于各类服饰、皮具、皮草、鞋帽类产品及家具类产品的损失金额按照出厂成本价认定,但无论如何不超过出险时该标的市场售价的40%。

18、板材、胶合板、成品木地板不承担淡水雨淋造成的承运货物损失。

19、对于进口转运货,本保单仅承保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0、非温控药品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疫苗、血制品等需要有特殊运输要求的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21、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如实对所受托运输业务进行逐单、逐车投保,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或者选择性申报或投保。被保险人应在每次运输前通过系统将运输信息实时传输给保险人,包括且不限于:出发地、目的地、车牌号、保额、运费、货物类型、货物件数等。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申报量和实际运输发生量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2、针对被保险人未及时将资料传送给保险公司且实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提货车辆,需要有客户的下单证明,包括且不限于邮件、短信记录和/或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明性信息的时点应在事故发生之前,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提货车辆出险位置距离被保险人任何营业地址不可超过100公里,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

(2)针对装卸货责任,出险地址仅限于在被保险人的固定装车地址,包含有效营业执照上地址或有明显的被保险人公司标识的地址以及有长期合同且合同内已经明确规定需被保险人装卸货的客户仓库地址、客户指定地址,必须有视频为证。

23、承运车辆须具备合格的行驶证及营运证,否则,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依法不需办理营运证的4.5吨以下非营运车辆,不在此限,且对于此类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为人民币20万。

24、如遇到整车货物为易碎品运输,需要提前向保险人报备,并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25、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单覆盖范围。

26、若发生盗窃、抢劫,需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火灾、爆炸事故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兹声明:保险人已对本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已经知悉该保险条款(包含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 特指定本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为准。

(二)保证条款

1、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采用的包装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长途运输条件的专业化的包装配载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保证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对于内陆运输,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被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任何 一辆全封闭卡车的厢式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本保证条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3、保险标的必须有专业承运人进行专业化包装并负责运输。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承运人或有合格驾驶证、营运证的承运车辆进行运输, 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任何时间内,有对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账簿单据中有关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查阅的权利。

5、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的货物运输均符合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和要求,按要求办理必需的相关手续、证照,并根据货物类型进行正确、安全、合理地码放、捆扎、固定,因被保险人违反本保证条件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保证积极履行减损及抗辩义务,在向第三方做出赔偿承诺之前需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7、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险人将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作;如被保险人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保险人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三)投保手续

1、保司和米粒旺旺系统对接,保险人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起运前传送的投保清单按照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人拥有调阅相关装车清单等内容的权力,定期核实数据真实性。若出险的货物不在记录内,保险人有权拒赔。

3、协议期满,双方可以根据当年的承保情况及发货数量,调整下一年承保条件。



【产品服务】
(一)投保:您可选择您的投保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需将保险费交纳至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我公司,即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二)承保:我公司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我公司确认保险费到账后,保险合同成立。
(三)保险单、发票查询:本产品采用线上方式投保 ,您在线上交纳保险费后,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 。
您可以通过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官网查看您的产品,或拨打客服电话400-888-2008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利宝保险提供的电子产品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退保/批改说明】
(一)您可以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008发起退保/批改保险合同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我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如您办理退保,退保保险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
(二)退保规则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若您在本产品生效之后向我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该保险合同自我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即终止,我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报案及理赔】
(一)被保险人出险后,须第一时间致电我公司服务热线400-888-2008进行报案,对保单信息、保险事故进行简要说明,准确描述出险情形,请留下联系电话,保持手机通畅;
(二)报案后,我公司查勘人员将尽快与您联系,准备理赔所需材料,并在材料齐全后,申请办理索赔;当发生有可能引致在本保单下理赔之损毁和/或灭失事故时,作为本保险单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和/或索偿人应当依照和遵循在本保险单中《承运人、托管人或其它第三方的责任》条款中所述的索赔程序。

1、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时,应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 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 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2、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 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3、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保险人应按本协议及保险条款规定及时赔偿。

5、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的网络系统平台须无条件的随时向保险人开放,保险人只针对出险承运单的有关信息进行搜集,若被保险人不予以配合,保险人有权对证据不充分的出险货物拒绝赔偿。

(三)我公司受理索赔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必要的审核及调查,通常于3-5个工作日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情形复杂的,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您反馈审核结果;
(四)如果我公司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则理赔款(保险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的账户。如果出现案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或其他无法赔付的情形,我公司将于审核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查勘人员向您出具拒赔通知书。


【续保】

本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我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我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利宝保险(我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服务及投诉】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险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利宝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008。
利宝保险投诉热线:400-888-2008


【公司偿付能力】
我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如下:
https://www.libertymutual.com.cn/gong-si-chang-fu-neng-li,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建立有强大的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系统,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给予充足的安全保障,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釆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我公司员工、以及不是执行与我公司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我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我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我公司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即投保人)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如果您未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三)为了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即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现状、过往理赔情况、自身风险等),如我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我公司及我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其他】
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此保险都保哪些责任?
答:保险责任包括:
(1)火灾、爆炸;
(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6)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2:此保险是否可以保易碎品?
答:本保单可承保易碎,具体请参考以下承保约定:
(1)针对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及其制品、灯具、洁具、瓷砖、液晶屏、液晶类成品例如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等易碎品,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为3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RMB20万,累计赔偿限额为RMB40万。
(2)本保单可承保白酒、啤酒、红酒、黄酒,但不与承保洋酒。针对酒类,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单瓶酒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每次事故免赔为人民币10000或损失金额的20%。
(3)如遇到整车货物为易碎品运输,需要提前向保险人报备,并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3:此保险是否可以承保“超牌”、“临牌”或重型低平板车运输?
答:对于内陆公路运输,当投保人/被保险人使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为“仅可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如该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运输普通货物,且该车满足安全捆绑及固定设施妥善安装的情况下,仅承保交通事故、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对于其他风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绝对免赔额5万或损失金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但如违反相关装载、运输等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临牌超牌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及规定的行驶区域内,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是否可以承保冷藏货物运输?
答:可以,在投保时,选择扩展冷藏运输保险责任,冷藏运输仅承保食品类货物。
5:是否可承保商品车运输的责任?
答:不可以。本产品只可以承保普货(含易碎品)、冷藏及大宗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
6:机械设备是否在承保范围?
答:以下两种货物类型不在承保范围
(1)推土车、叉车等特殊作业机动车、农作业用机动车;
(2)超限运输货物,如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工程机械设备,风力发电设备,航空器等其他大件设备,大件货物的定义:A、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 3 米以上;B、重量在20吨以上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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